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151號

菸酒管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施添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11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俊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菸酒管理法案件,不服本院刑事簡易庭於中華民國 108年7月30日以108年度基簡字第115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偵字第6628號),並提起上訴,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逾1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再者,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 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原審法院亦應以裁定駁回之。又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2條定有明文;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且該補充送達,與送達於應受送達人本人有同一之效力(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524號判決意旨參照)。至該同居人或受僱人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對已發生之送達效力不受影響。又上訴是否逾期,不以上訴書狀所記載日期為準,應以法院收受該上訴書狀之日期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879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本院 108年度基簡字第1151號刑事簡易判決書,業於民國 108年8月6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黃俊達之住所地即「臺灣省宜蘭縣○○鄉○○村00鄰○○路000巷0號」,亦有上訴人即被告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1件在卷可徵。惟因未獲會晤本人即上訴人,而由上訴人即被告黃俊達之受僱人林文凱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足憑(見本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151號卷第29頁)。又被告於108年8月26日所提具之刑事上訴書狀中,亦載明「宜蘭縣○○鄉○○路000巷0號」為其住所地,此有上訴人即被告黃俊達刑事上訴書狀1件附卷可參。是本件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文書已合法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黃俊達之住所地,並由被告之受僱人依法收受,且被告即上訴人並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職是,本件應認於108年8月6日已生合法送達效力,且自送達翌日起即 108年8月7日開始起算上訴法定期間10日,又上訴人即被告之住所位在宜蘭縣○○鄉○○村00鄰○○路000巷0號,其向本院為訴訟行為者,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1款之規定,應加計在途期間4日,則上訴人至遲應於 108年8月20日前提起上訴,始符合上訴法定期間,惟其延遲至108年8月26日下午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此有上訴人所提刑事聲明上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在卷可憑,是上訴人即被告之本件上訴已逾上訴法定期間,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爰依上揭規定及說明,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151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菸酒管理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