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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施又傑

109 年度聲字第117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翔鈞 男 (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基隆市○○區○○路000 巷00○0 號 5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 7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翔鈞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翔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各案之行為態樣、罪之特質及關係、責任非難重複性,暨所呈現被告之人格特性,預防需求及整體刑罰執行之應罰適當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又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19日     108年11月15日     108年11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402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996號等 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99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551號   109年度易字第59號   109年度易字第59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24日     109年5月5日     109年5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聲請書誤載為基隆地  院)      臺灣高院 (聲請書誤載為基隆地  院)  案    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551號 109 年度上易字第1699 號(聲請書誤載為 109 年度易字第59號)   109 年度上易字第1699 號(聲請書誤載為 109 年度易字第5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5月20日     109年5月5日     109年5月5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860號(已執畢)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567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567號    編號2至3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編號1至3曾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0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1176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