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56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曉生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曉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曉生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0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4罪)、1年6 月、10月,嗣經上訴,由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513號判決駁回而告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1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月確定,上開案件後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月確定,於民國105年3月22日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 年3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61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