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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3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李謀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3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羽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羽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羽亮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及第2 項請求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後者即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 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又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親書之「聲請定應執行刑狀」附卷可參(見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732 號卷第39頁至第41頁),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8 罪,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及前開說明,得於有期徒刑1 年8 月以上、7 年2 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又斟酌受刑人所犯均為詐欺罪,斟諸其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案時間為105 年間,彼時受刑人業已成年,不應不分是非,且當時國內詐欺犯罪猖獗,社會普遍對於詐欺犯罪行為深惡痛絕已有共識,竟仍一再從事此種令一般人民痛恨之惡行,尤可見受刑人為一己之私,放縱自己為惡,所為令人髮指等具體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何羽亮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謀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1 年1 月        │有期徒刑1 年1 月        │有期徒刑1 年6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5 月4 日至9 日    │105 年4 月15日          │105 年4 月15日          │105 年12月23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
│ 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21533 號等      │度偵字第17618 號        │度偵字第17618 號        │度少連偵字第533 號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2230號  │106 年度審訴字第371 號  │106 年度審訴字第371 號  │107 年度審訴字第114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 年3 月3 日          │106 年5 月31日          │106 年5 月31日          │107 年7 月26日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2230號  │106 年度審訴字第371 號  │106 年度審訴字第371 號  │108 年度台上字第519 號  │
│      ├────┼────────────┼────────────┼────────────┼────────────┤
│判  決│確定日期│106 年4 月10日          │106 年7 月21日          │106 年7 月21日          │108 年2 月20日          │
├───┴────┼────────────┼────────────┼────────────┼────────────┤
│得否易科罰金    │          否            │          否            │          否            │          否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
│                │度執字第7258號          │度執緝字第521 號(編號3 │度執緝字第521 號(編號3 │度執緝字第522 號        │
│                │                        │至4 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至4 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                        │
│                │                        │行刑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行刑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                        │
│                │                        │)                      │)                      │                        │
└────────┴────────────┴────────────┴────────────┴────────────┘
┌────────┬────────────┬────────────┬────────────┬────────────┐
│ 編          號 │          5             │          6             │          7             │          8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2 月        │有期徒刑1 年8 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        │有期徒刑1 年1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4 月12日          │105 年3 月25日至4 月19日│105 年1 月15日          │105 年1 月18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 年│
│ 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4119號等        │度偵字第4119號等        │度偵字第1627號等        │度偵字第1627號等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上訴字第3291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3291號  │109 年度訴緝字第4 號    │109 年度訴緝字第4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 年1 月17日          │108 年1 月17日          │109 年4 月9 日          │109 年4 月9 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1925號  │108 年度台上字第1925號  │109 年度訴緝字第4 號    │109 年度訴緝字第4 號    │
│      ├────┼────────────┼────────────┼────────────┼────────────┤
│判  決│確定日期│108 年6 月27日          │108 年6 月27日          │109 年5 月11日          │109 年5 月11日          │
├───┴────┼────────────┼────────────┼────────────┼────────────┤
│得否易科罰金    │          否            │          否            │          否            │          否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 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 年│
│                │度執緝字第523 號(編號5 │度執緝字第523 號(編號5 │度執字第1622號(編號7 至│度執字第1622號(編號7 至│
│                │至6 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上揭│至6 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上揭│8 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8 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
│                │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刑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                │刑2 年確定)            │刑2 年確定)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32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