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劉桂金周霙蘭施又傑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界鋐
選任辯護人
游敏傑律師

賴可欣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應增載「扣案之GalaxyJ4+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三部分已詳述本案扣案之GalaxyJ4+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為被告林界鋐所有,且該手機是用來與同案共同被告楊晟鴻、羅康廷聯繫等語,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見本院109金訴緝2卷第310頁),自係屬被告林界鋐供其持以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所用之通訊工具,核係本案犯罪工具,是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而主文漏未記載沒收手機部分,顯然係誤寫,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增載「扣案之GalaxyJ4+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施又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