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13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杜劭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罰執聲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杜劭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劭倫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詳附件:受刑人杜劭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罰金部分),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受刑人之意見(有徵詢意見狀在卷可查)、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杜劭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