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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72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李岳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胡彥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彥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彥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胡彥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8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107年度基簡字第11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107年度基簡字第13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107年度簡上第1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107年度基簡字第15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109年度易字第3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臺灣新北方法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4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前案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108年1月15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1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9325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5月1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3月23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72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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