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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3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鄭虹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姚秉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姚秉澤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秉澤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詳附件:受刑人姚秉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受刑人之意見(有徵詢意見狀在卷可查)、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姚秉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虹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34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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