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72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胡彥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彥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彥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胡彥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8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107年度基簡字第11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107年度基簡字第13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107年度簡上第1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107年度基簡字第15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109年度易字第3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臺灣新北方法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4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前案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108年1月15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1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9325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5月1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3月23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