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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9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劉桂金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秉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62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81號、第5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3只(共毛重0.5717公克、其中1包驗餘淨重0.0021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淨重0.149公克、驗餘淨重0.146公克),均併同難以析離之包裝袋共4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秉岳有下列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且先後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及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81、5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下列扣案之結晶體4包,經檢驗結果,內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15日北榮毒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7月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核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㈠民國111年2月27日某時許,在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段000號8樓友人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之吸食器內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於111年2月28日0時15分許,持搜索票在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段000號8樓執行搜索,扣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3個(結晶體狀,共毛重0.5717公克、其中1包驗餘淨重0.0021公克)。

㈡111年6月8日約20、2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3樓時任租屋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之吸食器內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6月9日16時30分許,在新竹市北區成功路13巷4弄口為警盤查,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白色結晶體狀,淨重0.149公克、驗餘淨重0.146公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77號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111年12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80號、第581號、第5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㈡扣案含晶體之殘渣袋3包(共毛重0.5717公克、其中1包驗餘淨重0.0021公克),內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15日北榮毒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070號卷第14頁);扣案之白色結晶體1包,內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149公克、驗餘淨重0.146公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附卷可佐(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81號卷第25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內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甚明,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沒收銷燬,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9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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