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6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緒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緒凡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緒凡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亦為刑法第53條所明定。再按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法院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除應嚴格遵守刑法第51條所定方法為規範量刑之外部性界限外,其所定之執行刑,祇須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表示對本案定刑無意見等語,有其所出具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⒋ ⒌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餘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民國112 年2月7日聲請狀1 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大部分不同,兼衡其各犯行間時間關連性、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劉桂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陳緒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交通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9/08/31 109/08/14 110/01/09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574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91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4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771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837號 111年度交簡上字第8號 判 決 日 期 110/03/19 110/07/28 111/03/24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771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837號 111年度交簡上字第8號 確 定 日 期 110/05/04 110/10/15 111/03/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554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227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84號 (編號1-2桃園地院以110年聲字第3854號定應執行徒刑11月已執畢)(編號1-3經基隆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72號定應執行刑1年)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陳緒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恐嚇取財得利 恐嚇取財得利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04/27 110/05/01 110/04/30-110/05/01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75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75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7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1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10號 110年度訴字第249號 判 決 日 期 111/05/25 111/05/25 110/08/19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1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10號 110年度訴字第249號 確 定 日 期 111/05/25 111/05/25 111/03/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57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57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58號 (編號4-5基隆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49號判處應執行刑1年)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陳緒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26日凌晨1時58分許 109年11月1日凌晨0時26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94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9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578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578號 判 決 日 期 111/06/30 111/06/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578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578號 確 定 日 期 111/08/10 111/08/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38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38號 (編號7-8基隆地院111年基簡字第578號判處執行徒刑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