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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劉桂金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緒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緒凡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緒凡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亦為刑法第53條所明定。再按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法院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除應嚴格遵守刑法第51條所定方法為規範量刑之外部性界限外,其所定之執行刑,祇須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表示對本案定刑無意見等語,有其所出具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⒋ ⒌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餘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民國112 年2月7日聲請狀1 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大部分不同,兼衡其各犯行間時間關連性、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陳緒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交通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9/08/31     109/08/14       110/01/09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574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91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4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771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837號 111年度交簡上字第8號  判  決 日  期     110/03/19     110/07/28     111/03/24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771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837號 111年度交簡上字第8號  確  定 日  期     110/05/04     110/10/15     111/03/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554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227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84號   (編號1-2桃園地院以110年聲字第3854號定應執行徒刑11月已執畢)(編號1-3經基隆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72號定應執行刑1年)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陳緒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恐嚇取財得利     恐嚇取財得利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04/27     110/05/01    110/04/30-110/05/01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75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75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7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1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10號 110年度訴字第249號  判  決 日  期     111/05/25     111/05/25     110/08/19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1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10號 110年度訴字第249號  確  定 日  期     111/05/25     111/05/25     111/03/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57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57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58號   (編號4-5基隆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49號判處應執行刑1年)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陳緒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26日凌晨1時58分許    109年11月1日凌晨0時26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94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9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578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578號   判  決 日  期     111/06/30     111/06/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578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578號   確  定 日  期     111/08/10     111/08/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38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38號    (編號7-8基隆地院111年基簡字第578號判處執行徒刑4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6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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