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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0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吳佳齡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祥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祥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78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12年3月15日判決,且於112年4月12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佳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劉祥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11日至  110年11月15日  110年11月11日  110年11月11日至  110年11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679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941號等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94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8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2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24號  判決 日期 111年9月15日 112年2月16日    112年2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8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2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24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0月26日 112年3月28日    112年3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6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18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18號   (編號1至7號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3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劉祥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12日 110年11月12日 110年11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941號等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941號等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94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2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2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24號  判決 日期 112年2月16日 112年2月16日 112年2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2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2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24號  確定 日期 112年3月28日 112年3月28日 112年3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18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18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18號   (編號1至7號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3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劉祥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15日 110年11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941號等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2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8號   判決 日期 112年2月16日 112年3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2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8號   確定 日期 112年3月28日 112年4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18號(編號1至7號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3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7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07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