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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0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李岳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昱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昱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許昱泰前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2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許昱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罪名  強盜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0,000元) 犯罪日期  109年5月4日 111年1月11日至111年1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82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57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65號 112年度基金簡字第63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25日 112年4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329號 112年度基金簡字第63號  確定日期 112年1月17日 112年5月31日 得否 易科罰金  否 否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48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82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08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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