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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簡再字第4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謝昀芳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賴昶瑋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108年度基簡字第1266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28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賴昶瑋(下稱聲請人)前因於民國107年3月30日採尿時間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基簡字第12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108年10月14日確定(下稱原判決)。又聲請人於該案前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之紀錄,係其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11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938號、第9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故原判決之案件,實係聲請人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後所犯,依斯時之規定,原判決之案件本應為觀察、勒戒。且聲請人於107年間,尚因另案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7年8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38號、第563號、第6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依時間間隔視之,原判決之案件原應於107年間與上揭案件合併執行觀察、勒戒。綜上,爰依法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之再審制度,係為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故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者,必其聲請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或第421條所定之情形,始得為之,此與非常上訴程序旨在糾正確定裁判之審判違背法令者,並不相同,如對於確定裁判認係以違背法令之理由聲明不服,則應依非常上訴程序尋求救濟,尚非聲請再審所得救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33號、109年度台抗字第470號裁定意旨參照)。職是之故,倘所指摘者,係關於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之情形,核屬非常上訴之範疇,並非聲請再審所得救濟。如係以法律適用有無錯誤作為再審事由,因無從依再審程序救濟,自與法定得聲請再審之要件不相符合,屬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因於107年3月30日採尿時間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基簡字第12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108年10月14日確定,而聲請人於該案前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之紀錄,係其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11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938號、第9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聲請人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7年8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38號、第563號、第6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聲請人出具之原判決繕本、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毒偵字第238號、第563號、第627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22頁、第37頁至第50頁),堪以認定。

㈡惟揆諸前揭說明,得聲請再審者,以指摘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為限,被告所指摘者既非原判決有何事實認定錯誤之情形,而係指摘原判決適用法律違誤,即不得聲請再審,此核屬得否依非常上訴程序尋求救濟之範疇,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或同法第421條所定得聲請再審之情形無一相符。綜上,聲請人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四、本件再審之聲請既有上開程序不合法而無從補正之處,自無通知聲請人到場,並聽取聲請人與檢察官意見之必要,以期訴訟經濟而節約司法資源,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昀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簡再字第4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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