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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555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顏偲凡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建宏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建宏為基隆市麗景江山社區之總幹事,因見告訴人周明琨在基隆市○○區○○路00巷000弄00號旁之空地架設鐵鍊,影響社區住戶出入,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7分許,前往上開空地,以螺絲起子破壞固定上開鐵鍊之扣環,致令該扣環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偲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555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