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555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建宏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建宏為基隆市麗景江山社區之總幹事,因見告訴人周明琨在基隆市○○區○○路00巷000弄00號旁之空地架設鐵鍊,影響社區住戶出入,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7分許,前往上開空地,以螺絲起子破壞固定上開鐵鍊之扣環,致令該扣環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