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8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魏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俊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魏俊雄前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該罪名,經最高法院、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6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壹幣5萬元;附表編號5至6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魏俊雄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45000元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20000元 犯罪日期 112年4月13日 112年1月20日~112年2月13 110年7、8月間某日至112年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31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1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37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91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269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26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2月29日 113年2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91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269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265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22日 113年4月2日 113年3月20日 得否 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05號(編號1至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19號(編號1至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732號(編號1至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重傷害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5年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犯罪日期 112年4月13日 112年4月23日 111年7、8月間某日至112年4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9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93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18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5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53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9日 113年4月11日 113年4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18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901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901號 確定日期 113年6月3日 113年9月18日 113年9月18日 得否 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759號(編號1至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034號(編號5至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034號(編號5至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