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李岳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魏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俊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魏俊雄前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該罪名,經最高法院、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6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壹幣5萬元;附表編號5至6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魏俊雄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禹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45000元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20000元 犯罪日期  112年4月13日 112年1月20日~112年2月13 110年7、8月間某日至112年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31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1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37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91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269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26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2月29日 113年2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91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269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265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22日 113年4月2日 113年3月20日 得否 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05號(編號1至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19號(編號1至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732號(編號1至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重傷害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5年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犯罪日期  112年4月13日 112年4月23日 111年7、8月間某日至112年4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9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93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18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5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53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9日 113年4月11日 113年4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18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901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901號  確定日期 113年6月3日 113年9月18日 113年9月18日 得否 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759號(編號1至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034號(編號5至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034號(編號5至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38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