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826號
- 原告
- 黃㴒茹
- 被告
- 李翔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6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15萬元等語。
二、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為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所明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雖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明文準用之列,然一事不再理乃訴訟法上之主要適用原則,為法理所當然,附帶民事訴訟本質即屬民事訴訟,法院於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時,自可援用此一法理(最高法院93年度台附字第5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翔倫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114年度金訴字第566號)後,原告黃㴒茹已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繫屬於本院,由本院以114年度附民字第787號案件(下稱前案)受理,並於115年6月30日經本院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787號裁定在卷可稽;然因被告李翔倫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因有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之情形,原告復於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01號(此案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刑事案件審理期間,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繫屬於本院(下稱本案),亦有本案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卷可參。經核前案與本案之當事人、法律關係、事實及理由均相同,而為同一事件,是原告顯係就已起訴之事件更行起訴,屬重複起訴,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起訴乃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另本案係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不影響原告已合法對被告提起前案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說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