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八六九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八六九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0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左列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前述犯行:
(一)被告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三)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0四九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六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件、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