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二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王福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二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四六0號、九十二年度毒偵緝字第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六三八號裁定交付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六五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甲○○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止,連續在基隆市內友人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甲○○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止,連續在基隆市內友人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甲○○先後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十一時、同年月三十一日二十三時,在基隆市○○街一九0之一號、基隆市○○○路九號為警查獲,最後一次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凌晨一時三十分,為警在基隆市○○路與信二路口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0八公克)及施用毒品器具注射針筒一支。甲○○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八八三號裁定交付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暨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報告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在本院審理中自白不諱,而被告先後三次為警查獲後所採尿液經送檢驗結果,均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代謝後之嗎啡陽性暨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代謝後之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基隆市衛生局檢驗成績書三紙附卷可稽,並有注射針筒一支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扣案可佐,且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存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六三八號裁定交付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六五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次被告復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八八三號裁定交付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台灣基隆看守所出具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記錄表各一份在卷足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為數施用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行為,各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均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多次濫用藥物,並經執行觀察勒戒後,仍無法悔改,犯罪所生之危害非輕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戒。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為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尚乏證據認定係專供施用毒品所用),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諭知沒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0八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法 官 王 福 康

書記官 李 國 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二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