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82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基簡字第823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1972、20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分裝袋柒只、藥鏟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應補充記載:「人體口服安非他命後立即吸收,在一般尿液酸鹼度下,約30%之施用劑量會在24小時內由尿液排出,90%之施用劑量會在3至4日內由尿液排出;人體施用高劑量之安非他命後,數天內均能在尿液中檢測出安非他命;人體口服甲基安非他命後亦立即吸收,約70%之施用劑量會在24小時內由尿液中排出體外,剩餘量則可能在數日內分別排出體外」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90年4月12日 (90)陸 (一)字第90133335號函在卷可按;再佐之以酵素免疫分析或薄層定性分析等方式為初步篩檢者,檢驗結果固有相當程度偽陽性之可能,然以氣(液)相層析、質譜分析之儀器為交叉確認者,檢驗結果出現偽陽性之機率則極低,因而具有公信力,核足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被告乙○○持有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係供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曾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甫於94年3月1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其於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分裝袋7只、藥鏟1支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何怡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4年度毒偵字第1972號
94年度毒偵字第2039號
被 告 乙○○ 男 24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基隆市○○區○○街281巷107號
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分別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先後二次經觀察、勒
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基隆、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各於民國89年7月12日、90年3月21日,以
89年度毒偵字第1537號、90年度毒偵字第152號不起訴處分
確定,並於90年3月9日釋放。嗣復因連續施用第1級毒品案
件,經本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1447號提起公訴,由基
隆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57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於94
年8月19日確定。詎乙○○復基於概括犯意,分別於94年7月
17日17時13分、同年月27日0時15分採尿前24小時內之某時
,在不詳地點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各1次(施用第1級毒
品部分另行不起訴處分),為警分別於94年7月17日、27日
,在基隆市○○路19號前等處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毒
品之器具分裝袋7只、藥鏟1支。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雖經被告乙○○矢口否認,惟其尿液經採集送
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2紙附卷可稽
,並有被告所有施用毒品之器具分裝袋7只、藥鏟1支扣案可
資佐證,復有不起訴處分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
,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2級毒品罪嫌。被告先後2次施用毒品之行為時間緊接
,且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請依
連續犯規定論處。扣案之施用毒品之器具,請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51條
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檢察官 甲 ○ ○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 美 慧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