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7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978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林添進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譯 張耀文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與甲○○前係情侶關係,2 人因故分手後,於民國95年2 月18日上午7時至8時許,在基隆市○○路公車循環站前巧遇,甲○○遂騎乘機車載同乙○○返回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29巷41號甲○○住處談判,談判時乙○○因恐甲○○對伊不利,遂打電話報警處理。嗣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警員林穎聰、林家豪據報到場處理時,乙○○向警方表示伊要離開現場,但甲○○不讓伊離去等語,甲○○則稱要乙○○給付同居期間之房租,方願讓乙○○離開等語,乙○○聞言遂當場自皮包內拿出新台幣7000元予甲○○後,隨即離開現場。惟乙○○明知伊於95年2 月18日7時至8時許間與甲○○相遇時,並無遭甲○○搶奪皮包之情事,竟因恐再遭甲○○糾纏,為圖獲得警方保護,不惜使甲○○遭刑事處分,而於同日14時25分許,至基隆市○○區○○路22號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備隊報案謊稱: 甲○○於95年2月18日7時至8時許,在基隆市○○路公車循環站前搶奪伊之皮包等語。
三、處罰條文: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第1 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169條第1項、第74條第1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