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50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基簡字第509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參壹肆公克(不含包裝袋)沒收銷燬,包裝前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毛重0.314公克)屬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包裝前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為被告所有,供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何怡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偵字第1241號
被 告 甲○○ 男 2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229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
國93年9 月13日以93年度基簡字第430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
確定,於94年2月4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96年2 月6
日15時許,在基隆市○○街路邊,向綽號「阿呆」姓名年籍
不詳之男子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0.314 公
克),尚未施用。於同日15時30分許,在基隆市○○街33巷
內,警察見其形跡可疑,上前盤查,在其身旁查獲上開安非
他命。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對上揭犯行坦承不諱。經採集被告尿液送檢驗呈安
非他命陰性反應,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一紙附卷可稽。另有扣案之安非他命、行政
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書一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
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物請依
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檢察官 乙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 亮 珠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