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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0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66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收受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收受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4 、5 所示轉讓禁藥罪及強盜罪,合併應執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時間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 第2 項第4 款之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如附表編號2 所示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如附表編號3 所示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 第2 項第4 款之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如附表編號4 所示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及如附表編號5 所示懲治盜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1 款之強盜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之罪,核與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爰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3 項,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同條例第11條、第12條規定,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4、5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90年1 月10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95年7 月1 日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收受贓物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84.06.18 │84.06.21 ││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84年度偵字第1859│基隆地檢84年度偵字第1859││ 年  度  案 號 │號 │號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 │84年易字第859號 │84年易字第859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84.09.12 │84.09.12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 │84年易字第859號 │84年易字第859號 ││判 決├──────┼────────────┼────────────┤│ │ 判決確定 │84.10.12 │84.10.12 ││ │ 日期 │ │ │├───┴──────┼────────────┼────────────┤│  所 犯 法 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刑法第349條第1項贓物罪 ││ │1第2項第4款 │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減 刑 條 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4.5月 │有期徒刑2月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備註 │基隆地檢84年度執字第1214│基隆地檢84年度執字第1214││ │號 │號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3 │ 4 │├──────────┼────────────┼────────────┤│ 罪 名 │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轉讓禁藥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83.11.12 │84.01.29 ││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83年度偵字第3736│基隆地檢84年度偵字第511 ││ 年  度  案 號 │號 │號 │├───┬──────┼────────────┼────────────┤│ │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 │84年度上易字第1190號 │84年度訴字第135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84.05.04 │84.05.23 │├───┼──────┼────────────┼────────────┤│ │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 │84年度上易字第1190號 │84年度訴字第135號 ││判 決├──────┼────────────┼────────────┤│ │ 判決確定 │84.05.04 │84.07.03 ││ │ 日期 │ │ │├───┴──────┼────────────┼────────────┤│  所 犯 法 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 │1第2項第4款 │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否 ││ 減 刑 條 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3.5月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備註 │基隆地檢84年度執字第715 │基隆地檢84年度執字第796 ││ │號 │號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5 │ │├──────────┼────────────┼────────────┤│ 罪 名 │強盜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84.05.02 │ ││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84年度偵字第1380│ ││ 年  度  案 號 │號 │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84年度訴字第22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84.06.13 │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84年度訴字第229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 │84.08.03 │ ││ │ 日期 │ │ │├───┴──────┼────────────┼────────────┤│  所 犯 法 條 │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第│ ││ │1款 │ │├──────────┼────────────┼────────────┤│  合於 96 年罪犯 │否 │ ││ 減 刑 條 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備註 │基隆地檢84年度執字第1007│ ││ │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桂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順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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