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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8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鄭培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68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2 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15 號案號受理,並於96年8月30日判決,96年9月21日確定。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依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8月、10 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件附表編號1 之罪,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12號減刑有期徒刑4 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上開各罪均已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培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減刑後有期徒刑4 │有期徒刑10月    │
│                │月              │                │
├────────┼────────┼────────┤
│ 犯罪日期       │95年12月11日    │96年6月7日      │
├────────┼────────┼────────┤
│ 偵查機關年度案 │基隆地檢95年度毒│基隆地檢95年度毒│
│ 號             │偵字第2038號    │偵字第1532號    │
├───┬────┼────────┼────────┤
│      │法    院│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        │                │                │
│最  後│案    號│96年度訴字第416 │96年度訴字第615 │
│      │        │號              │號              │
│      │        │96年度聲減字第  │                │
│      │        │1512號          │                │
│      ├────┼────────┼────────┤
│      │判決日期│                │                │
│事實審│年.月.日│96年7月13日     │ 96年8月30日    │
│      │        │                │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        │                │                │
│      ├────┼────────┼────────┤
│      │        │96年度訴字第416 │96年度訴字第615 │
│確  定│案    號│號              │號              │
│      │        │96年度聲減字第  │                │
│      │        │1512號          │                │
│      ├────┼────────┼────────┤
│判  決│判    決│                │                │
│      │確定日期│96年8月6日      │96年9月21日     │
│      │年.月.日│                │                │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所犯法條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1項     │
├────────┼────────┼────────┤
│                │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
│備            註│減字第1619號    │字第2346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83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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