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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黃永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941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574、208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與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33號案件合併審理,分別判決,判決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

事實

一、甲○○有下列前案紀錄(構成累犯),及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紀錄:

㈠前因2 次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民國88年4 月19日、89年1 月31日,以88年度偵緝字第128 號、89年度毒偵字第868 、17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㈡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送強制治,嗣於91年5 月1 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並由同法院於89年7 月11日,以89年度易字第369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㈢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於90年5 月11日,以89年度易字第748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㈣又因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由本院法院於92年8 月28日,以92年度訴字第381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於93年11月8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二、詎其仍不思戒絕毒癮,又各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犯意,先後於下列時間、地點非法施用毒品:

㈠於96年7 月7 日上午9 時許,在臺北縣金山鄉○○路195 號2 樓住處,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注射針筒內,摻水混合注射皮膚靜脈血管處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1次。

㈡於96年7 月25日凌晨9 時許,上述施用海洛因後,在位於上址住處,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吸食器(未扣案),再以打火機點燃燒烤吸食器底部產生煙霧吸食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㈢於96年7 月24日晚上9 時許,在其位於上址住處,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注射針筒內,摻水混合注射皮膚靜脈血管處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1次。

㈣於96年7 月24日晚上9 時許,於上述施用海洛因後,在其位於上址住處,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吸食器(未扣案),再以打火機點燃燒烤吸食器底部產生煙霧吸食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次。

三、為警先後於下列時間查獲:

㈠96年7月7日下午1時許,駕駛DW-3896 號自小客車搭載共犯許正宏,在臺北縣萬里鄉○○路165 號旁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檢,當場扣得其所有供施用一級毒品所用之注射針筒1 支,許正宏持有之海洛因1 包(淨重0.83公克)、注射針筒1支(證物均扣於許正宏施用毒品案內,扣案物品另案處理),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有嗎啡、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

㈡於96年7 月25日凌晨0 時30分許,因其另涉竊盜案件,為警在臺北縣金山鄉○○路65號前為警執行現行犯逮捕,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有嗎啡、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四、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檢察偵查時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在卷,而被告於96年7 月7 日、96年7 月25日,為警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嗎啡、可待因之陽性反應,此有96年8 月9 日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 紙附卷可稽,復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物品扣案足資佐證。又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91年5 月1 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佐。綜上所陳,被告於前次強制戒治於91年5 月1 日執行完畢,5 年內業已再犯上述事實欄一、㈣所示之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其又再犯本案許,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查海洛因、安非他命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4 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曾受如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一、㈣所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其所犯上開4 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仍不知戒除,惟犯罪後坦承犯行,且所犯之施用毒品犯行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及他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部分:

㈡扣案注射針筒1 支,經核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惟係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Ⅰ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 │  犯罪行為    │所犯罪名   │  宣告刑           │
├───┼──────────┼───────┼───────────┤
│一  │96年7 月7 日上午9時 │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罪            │扣案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
│      │洛因                │              │                      │
├───┼──────────┼───────┼───────────┤
│二  │96年7 月7 日上午9時 │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   │許,施用第二級毒品安│罪            │                      │
│   │非他命             │              │                      │
│      │                    │              │                      │
├───┼──────────┼───────┼───────────┤
│三  │96年7月24日晚上9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罪            │                      │
│      │  因                │              │                      │
├───┼──────────┼───────┼───────────┤
│ 四   │96年7 月24日晚上9 時│施用第二級毒  │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     │許,施用第二級毒品安│品罪          │                      │
│     │非他命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1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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