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4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76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基簡字第764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1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89年8 月18日,以89年度上訴字第2537號判決有期徒刑五年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再由最高法院於89年11月16日,以89年度臺上字第6988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又因初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12月9 日經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8年12月7 日,以88年度毒偵字第758 號為不起訴處確定;再二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法院裁定入所戒治(俟90年10月12日始因停止戒治而經釋放出所並付保護管束【改入監獄執行後述有期徒刑】,91年5 月13日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完成本次毒癮戒斷之療程),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於90年5 月28日,以90年度基簡字第343 號判決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嗣其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判處之有期徒刑五年三月、因二犯施用毒品案件經判處之有期徒刑六月經合併計算執行期間,90年10月12日發監執行、94年11月4 日假釋出監(續執行其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判處罰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66日,95年1 月9 日始因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而經釋放出所),95年9 月23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甲○○猶不思戒除毒癮,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類(安非他命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4 月21日凌晨零時25分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類。嗣為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於96年4 月21日凌晨零時25分通知到所採尿送驗,乃其果呈安非他命暨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證據:被告甲○○固矢口否認有何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辯稱:伊刻在核能發電廠區工作,並因輻射傷害以致動輒罹病,而須經常服用市售成藥,是伊尿檢結果呈「施用毒品陽性反應」,應係誤食市售成藥所致云云。惟查,被告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送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為確認檢驗之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5 月7 日CH/2007/40791 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暨尿液檢體對照表各1 件在卷可考。至被告雖辯稱如前,然「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俱無醫療用途,該等成分復均為國內禁用之第二級毒品,是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市售成藥及處方藥,均不含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成分。」首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以92年2 月18日管檢字第0920000796號函釋在案;且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更曾明確指出:部分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市售成藥及處方藥,服用後之人體尿液倘以EIA 酵素免疫分析法檢驗,或有可能造成安非他命類偽陽性之反應,然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確認,則均已足可排除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偽陽性之反應。此觀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1年3 月29日管檢字第104467號函釋意旨自明。換言之,被告尿液經以酵素免疫分析或薄層定性分析等方式為初步篩檢者,檢驗結果雖有相當程度偽陽性之可能,然以氣(液)相層析、質譜分析之儀器為交叉確認者,檢驗結果出現偽陽性之機率則極低,因而具有公信力,核足為對涉嫌人不利之認定。據此,被告空言辯稱「誤食市售成藥」云云,自非可取。參酌安非他命類經口服投與後,70% 約於24小時以內自尿液中排出,90% 則於96小時以內自尿液中排出,是實務目前固衡常以尿液檢測判斷受驗者曾否施用毒品,惟鑑於國內現階段針對尿液所檢測者,僅為該尿液是否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已,至其實際投與量之多寡,則每因安非他命之檢出與個人投與方式、投與量、體質、採尿時間,乃至檢驗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息息相關,而無從憑以精確推斷,遑論進而據以回推(自受驗者採集尿液之時間回推)其精確之投與時間。然則,自受驗者口服投與後所得檢測出安非他命之通常時間推斷,其投與時間距離其採尿時間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 日。此並曾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以81年2 月8 日()藥檢壹字第001156號函釋在案。互核勾稽上情以觀,被告曾於96年4 月21日凌晨零時25分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類之情節,當亦殆無可疑。又被告前因初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12月9 日經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8年12月7 日,以88年度毒偵字第758 號為不起訴處確定;再二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法院裁定入所戒治(俟90年10月12日始因停止戒治而經釋放出所並付保護管束,91年5 月13日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完成本次毒癮戒斷之療程),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於90年5 月28日,以90年度基簡字第343 號判決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已執畢,如前述)。觀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刑事判決所載內容自明。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於初犯施用毒品案件之五年以內,再犯施用毒品之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查海洛因、安非他命類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此為該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明定。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施用毒品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勒戒處所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即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俟強制戒治期滿釋放,再為不起訴之處分。惟依上揭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施用毒品罪)者,檢察官即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核被告於初犯施用毒品案件以後之五年以內,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類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類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曾有如前所述之犯罪科刑及刑之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起最重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本院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吸食頻率、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仍不知戒除,犯後猶不知悛悔而飾卸推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六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以,犯罪在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列各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而應不予減刑以外,其經宣告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各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茲本案被告之犯罪時間既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尤以所犯法條罪名暨所受徒刑宣告復俱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規定之適用,是其當屬「應予減刑」之案件。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七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就所宣告之有期徒刑(六月)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併參酌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所揭示意旨,於本判決之主文項下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六月)及減得之刑(三月),暨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就其減得之刑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中華民國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764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