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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一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減刑後徒刑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如附表二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二減刑後徒刑欄所載,應執行拘役貳拾肆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4月5日及94年6月1日犯附表一所載之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458 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024號及移送併辦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1592號),分別判處如附表一所載之刑確定在案;又因於96年1月19日及同年月1月20日犯如附表二所載之罪,經本院基隆簡易庭以96年度基簡字第445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96年度偵字第951、1725 號),分別判處如附表二所載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提高多數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不得逾30年,新法施行後,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庭會議可資參照)。又按法院辦理96年度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點規定,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宜照原標準定之。查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載之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以前,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罪,並經本院裁定分別減刑為3月又15日、2月又15日,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6款、刑法第51條第10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淑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廷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
│  犯 罪 日 期  │94.04.05                │94.04.05                │
│  年    月    日   │94.06.01                │94.06.01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  │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1024 號                 │1024號                  │
├───┬──────┼────────────┼────────────┤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458號       │94年度訴字第458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4.07.18                │94.07.18                │
├───┼──────┼────────────┼────────────┤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458號       │94年度訴字第458號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                        │                        │
│      │ 日  期  │94.08.15                │94.08.15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                    │1項                     │2項                     │
├──────────┼────────────┼────────────┤
│  合於 96 年罪犯   │                        │                        │
│   減  刑 條 例  │是                     │是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金│有期徒刑3.5月           │有期徒刑2.5月           │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1812│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1812│
│                    │號                      │號                      │
└──────────┴────────────┴────────────┘
附表二: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拘役10日                │拘役15日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
│  犯 罪 日 期  │                        │                        │
│  年    月    日   │96.01.19                │96.01.19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1725│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1725│
│ 年  度  案 號  │號                      │號                      │
├───┬──────┼────────────┼────────────┤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    號  │96年度基簡字第445號     │96年度基簡字第445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6.04.13                │96.04.13                │
├───┼──────┼────────────┼────────────┤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    號  │96年度基簡字第445號     │96年度基簡字第445號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                        │                        │
│      │ 日  期  │96.05.14                │96.05.14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
├──────────┼────────────┼────────────┤
│  合於 96 年罪犯   │                        │                        │
│   減  刑 條 例  │是                     │是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金│拘役5日                 │拘役7日                 │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272│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272│
│                    │號                      │號                      │
└──────────┴────────────┴────────────┘
┌──────────┬────────────┬────────────┐
│   編          號   │           3            │                        │
├──────────┼────────────┼────────────┤
│   罪          名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拘役25日                │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
│  犯 罪 日 期  │                        │                        │
│  年    月    日   │96.01.20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1725│                        │
│ 年  度  案 號  │號                      │                        │
├───┬──────┼────────────┼────────────┤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最  後├──────┼────────────┼────────────┤
│      │ 案    號  │96年度基簡字第445號     │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6.04.13                │                        │
├───┼──────┼────────────┼────────────┤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確  定├──────┼────────────┼────────────┤
│      │ 案    號  │96年度基簡字第445號     │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                        │                        │
│      │ 日  期  │96.05.14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                        │
├──────────┼────────────┼────────────┤
│  合於 96 年罪犯   │                        │                        │
│   減  刑 條 例  │是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金│拘役12日                │                        │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272│                        │
│                    │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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