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7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1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鄭培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10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毀棄損壞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附表編號1、3、4號所列之罪,其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54 條、第309 條第1 項之毀棄損壞及公然侮辱罪,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所列各款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又附表編號2號所列之罪,其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雖為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5款所列之罪,惟其宣告刑未逾1 年6 月,亦合於減刑條件。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列之罪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刑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培麗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4 │├───────┼──────────┼──────────┼──────────┼──────────┤│罪名 │毀棄損壞 │恐嚇危害安全 │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拘役15日 │拘役15日 │├───────┼──────────┼──────────┼──────────┼──────────┤│犯罪日期 │95年11月22日 │95年11月22日 │95年11月22日 │95年11月22日 │├───────┼──────────┼──────────┼──────────┼──────────┤│偵查 (自訴)機 │基隆地檢96年度調偵字│基隆地檢96年度調偵字│基隆地檢96年度調偵字│基隆地檢96年度調偵字││關年度案號 │第44號 │第44號 │第44號 │第44號 │├──┬────┼──────────┼──────────┼──────────┼──────────┤│最後│法 院│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審 │案 號│96年度基簡字第438 號│96年度基簡字第438 號│96年度基簡字第438 號│96年度基簡字第438 號││ ├────┼──────────┼──────────┼──────────┼──────────┤│ │判決日期│96年4 月30日 │96年4 月30日 │96年4 月30日 │96年4 月30日 ││ │年.月.日│ │ │ │ │├──┼────┼──────────┼──────────┼──────────┼──────────┤│確定│法 院│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判決├────┼──────────┼──────────┼──────────┼──────────┤│ │案 號│96年度基簡字第438 號│96年度基簡字第438 號│96年度基簡字第438 號│96年度基簡字第438 號││ ├────┼──────────┼──────────┼──────────┼──────────┤│ │判 決│96年8 月8 日 │96年8 月8 日 │96年8 月8 日 │96年8 月8 日 ││ │確定日期│ │ │ │ ││ │年.月.日│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54 條刑法第305 條刑法第309 條第1 項 │刑法第309 條第1 項 │├───────┼──────────┼──────────┼──────────┼──────────┤│合於中華民國96│是 │是 │是 │是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7 日,如易科罰金│拘役7 日,如易科罰金││役或罰金金額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褫奪公權期間 │壹日。 │壹日。 │壹日。 │壹日。 │├───────┼──────────┼──────────┼──────────┼──────────┤│備註 │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 │2408號 │2408號 │2408號 │2408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潘端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10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