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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27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之刑時,即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律之比較適用(最高法院民國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受刑人即被告甲○○係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且如附表編號所示犯罪,並係於新法施行前之所犯;茲以刑法第51條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開始施行。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業經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之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顯然較不利於行為人即被告,按諸首開說明,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合先指明。

二、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至所示法條罪名,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於附表編號至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至之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併曾依中國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減其宣告刑之二分之一;至如附表編號至所示宣告刑或減得之刑,則曾依中國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年八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編號至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王慧惠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編    號 │                  │                  │                  │                  │         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妨害自由      │        傷害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持有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年6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5月    │
├─────┼──────────┼──────────┼──────────┼──────────┼──────────┤
│ 減得之刑 │         否         │         否         │  減為有期徒刑6月  │  減為有期徒刑6月  │減為有期徒刑2月日│
│          │   (不符減刑要件)   │   (不符減刑要件)   │                    │                    │                    │
├─────┼──────────┴──────────┴──────────┴──────────┼──────────┤
│曾否與他罪│ 編號「宣告刑」暨編號「減得之刑」,曾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 │         否         │
│合併定其應│                             (本院97年度聲字第35號裁定)                             │                    │
│執行之刑  │                                                                                      │                    │
├─────┼──────────┬──────────┬──────────┬──────────┼──────────┤
│ 犯罪日期 │    94年9 月12日    │    96年6 月1 日    │    95年7 月23日    │    95年7 月23日    │    96年3 月25日    │
├─────┼──────────┼──────────┼──────────┼──────────┼──────────┤
│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機關年度及│署94年度偵字第4340號│署96年毒偵字第1767號│署96年度偵字第904 號│署96年度偵字第904 號│署96年度偵字第3913號│
│其案號    │                    │                    │                    │                    │                    │
├───┬─┼──────────┼──────────┼──────────┼──────────┼──────────┤
│      │法│                    │                    │                    │                    │                    │
│      │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院│                    │                    │                    │                    │                    │
│      ├─┼──────────┼──────────┼──────────┼──────────┼──────────┤
│最  後│案│                    │                    │                    │                    │                    │
│      │  │ 95年上訴字第3987號 │ 96年基簡字第1184號 │ 96年度訴字第572 號 │ 96年度訴字第572 號 │ 96年度訴字第482 號 │
│      │號│                    │                    │                    │                    │                    │
│事實審├─┼──────────┼──────────┼──────────┼──────────┼──────────┤
│      │判│                    │                    │                    │                    │                    │
│      │決│    96年4 月26日    │    96年10月24日    │    96年11月13日    │    96年11月13日    │    96年11月9 日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      最高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院│                    │                    │                    │                    │                    │
│確  定├─┼──────────┼──────────┼──────────┼──────────┼──────────┤
│      │案│                    │                    │                    │                    │                    │
│      │  │ 96年台上字第7147號 │ 96年基簡字第1184號 │ 96年度訴字第572 號 │ 96年度訴字第572 號 │ 96年度訴字第482 號 │
│      │號│                    │                    │                    │                    │                    │
│判  決├─┼──────────┼──────────┼──────────┼──────────┼──────────┤
│      │確│                    │                    │                    │                    │                    │
│      │定│    96年12月13日    │    96年11月19日    │    96年12月3 日    │    96年12月3 日    │    96年12月10日    │
│      │日│                    │                    │                    │                    │                    │
│      │期│                    │                    │                    │                    │                    │
├───┴─┼──────────┼──────────┼──────────┼──────────┼──────────┤
│備      註│基檢97年度執字第54號│基檢96年執字第2748號│基檢97年執字第115 號│基檢97年執字第115 號│基檢97執助字第229 號│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7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