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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9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陳伯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9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97年度執聲字第697 號、97年度執字第3414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違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514 號審理,並於民國97年9 月18日判決,於民國97年10月20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伯厚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5月15日 │ 97年5月27日 │├───────┼───────────┼───────────┤│偵 查(自 訴)│基隆地檢97年度速偵字第│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第29││機關年度案號 │236號 │35號 │├─┬─────┼───────────┼───────────┤│最│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97年度基交簡字第200號 97年度易字第514號 ││實├─────┼───────────┼───────────┤│審│判 決日 期│ 97年6月9日 │ 97年9月18日 │├─┼─────┼───────────┼───────────┤│確│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97年度基交簡字第200號 │ 97年度易字第514號 ││決├─────┼───────────┼───────────┤│ │確 定日 期│ 97年7月14日 │ 97年10月20日 │├─┴─────┼───────────┼───────────┤│ 是否合於中華 │ │ ││ 民國九十六年 │ 否 │ 否 ││ 罪犯減刑條例 │ │ │├───────┼───────────┼───────────┤│ 附 註 │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3│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4││ │34號(編號1、2數罪併罰│14號(編號1、2數罪併罰││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98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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