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交簡字第39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基交簡字第398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丁○○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5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丁○○與乙○○係夫妻關係,有被告丁○○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被告丁○○為使其配偶乙○○隱避而頂替,爰依刑法第167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乙○○貿然右轉釀致本起車禍之過失程度非輕,告訴人丙○○所受傷害非微,暨被告並無前科之素行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惟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並審酌被告丁○○犯罪之動機、目的係為其配偶即被告乙○○脫免罪責,所為妨害司法權行使之正確性,暨其並無前科之素行、犯後未認罪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乙○○、丁○○所犯之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164條第2項、第16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美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第2項
(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 2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3505號
被 告 乙○○ 男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苑裡鎮客莊裡客莊126之2號
居基隆市○○區○○路85巷7弄31號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丁○○ 女 3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85巷7弄31號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98年5月3日上午11時40分許,駕駛車號3439-P
G號自小客車,並搭載其妻丁○○,沿基隆市○○路由南往
北向行駛,行經仁一路與劉銘傳路交岔路口前之內側車道停
等紅燈(乙○○為第1部),當號誌轉為綠燈時,乙○○欲
右轉,本應注意四車道以上或同向二車道道路,欲右轉彎時
,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換入外側車道或右轉車道,依當
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猶貿然右轉,致撞及
同向右方由丙○○所騎乘之車號AF2-727號機車,使丙○○
人車倒地,並受有肘挫傷、上肢多處開放性傷口、足挫傷、
臉、頭皮及頸之挫傷、眩暈、頭部外傷併腦震盪、頸部扭傷
等傷害,嗣經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丁○○明知上開車禍係
乙○○駕車所致,竟意圖使乙○○隱避,向警佯稱係伊所駕
駛,並經警製作談話紀錄表,及在(基隆市○○○○道路交
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記載丁○○當場承認為肇事人
。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方 法│待 證 事 實 │
├──┼──────────┼─────────────────────┤
│一 │被告乙○○警、偵訊之│被告乙○○於上揭時、地駕車違規右轉,致撞及│
│ │供述 │告訴人丙○○。 │
├──┼──────────┼─────────────────────┤
│二 │被告丁○○警、偵訊之│被告乙○○於上揭時、地駕車違規右轉,致撞及│
│ │供述 │告訴人。而被告丁○○在現場向警陳稱係伊所駕│
│ │ │駛,並經警製作談話紀錄表。 │
├──┼──────────┼─────────────────────┤
│三 │告訴人警、偵訊之指訴│上開遭撞及之事實。 │
├──┼──────────┼─────────────────────┤
│四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上開車禍事實。 │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
│ │表(一)、(二)、照│ │
│ │片10張 │ │
├──┼──────────┼─────────────────────┤
│五 │(基隆市○○○○道路│上開頂替事實。 │
│ │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
│ │丁○○)、(基隆市警│ │
│ │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 │
│ │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
│ │丁○○) │ │
├──┼──────────┼─────────────────────┤
│六 │衛生署基隆醫院診斷證│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
│ │明書3張、國防醫學院 │ │
│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 │
│ │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2 │ │
│ │張 │ │
└──┴──────────┴─────────────────────┘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被告丁○○所為,則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檢察官 甲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 耿 □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第2項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