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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161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基簡字第161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20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乙○○之犯罪動機、施用毒品係戕害自己身心之行為,所生危害非鉅,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23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如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毒偵字第2015號
    被      告  乙○○  男  2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198巷37號7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毒
    聲字第70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於民國98年7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
    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5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
    悔改,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10月26日15時許,
    在其友人陳俊嘉位於基隆市○○區○○街(址不詳)住處,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方式,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1時許,因其為列管
    毒品人口,為警通知採尿送驗,結果呈有安非他命、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且有基隆市警察
    局第一分局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臺灣檢
    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本署檢察官98年度
    毒偵字第594號不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
    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
    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檢察官  甲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1618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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