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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8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伯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8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98年度執聲字第9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1180號審理,並於民國98年9月30日判決,於民國98年11月2 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伯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惠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4月4日21時15分回│   98年7 月1 日     │                  │
│                │溯96小時內某時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083號            │第1600號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98年度基簡字第841 號│98年度基簡字第1180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8年7 月8 日    │    98年9 月30日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98年度基簡字第841號 │98年度基簡字第1180號│                  │
│判  決├────┼──────────┼──────────┼─────────┤
│      │判    決│    98年8 月10日    │    98年11月2 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                │2756號              │3263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81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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