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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黃永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10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222 號、98年度執字第889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20號案號審理,並於民國98年1 月14日判決,於98年2 月18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至3部分,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97.07.07        │97.10.27(聲請書│97.10.26(聲請書│
│                │                │誤載為97.10.26)│誤載為97.10.27)│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339號    │偵第2817號      │偵字第2817號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97年度基簡字第  │97年度基簡字第  │97年度基簡字第  │
│      │        │1288號          │1534號          │1534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97.10.27        │97.12.10        │97.12.10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案    號│97年度基簡字第  │97年度基簡字第  │97年度基簡字第  │
│確  定│        │1288號          │1534號          │1534號          │
│      ├────┼────────┼────────┼────────┤
│判  決│判    決│97.11.25        │97.12.29        │97.12.29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
│                │字第2966號      │字第2966號      │字第2966號      │
└────────┴────────┴────────┴────────┘
┌────────┬────────┬────────┬────────┐
│ 編          號 │       4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97.10.10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7年度毒│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052號    │                │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
│最  後│案    號│98年度基簡字第20│                │                │
│      │        │號              │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98.01.14        │                │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
│      │案    號│98年度基簡字第20│                │                │
│確  定│        │號              │                │                │
│      ├────┼────────┼────────┼────────┤
│判  決│判    決│98.02.18        │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                │                │
│                │字第889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0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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