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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3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3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八七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法定之外部性界限及各裁判所定應執行之內部性界限,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六月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5月21日       │97年5月21日       │97年9月16日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
│ 年  度  案  號 │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
│                │1746號            │1746號            │2652、2748號      │
├───┬────┼─────────┼─────────┼─────────┤
│最  後│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事實審├────┼─────────┼─────────┼─────────┤
│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1276號│97年度訴字第1276號│97年度訴字第1679、│
│      │        │                  │                  │1780號            │
│      ├────┼─────────┼─────────┼─────────┤
│      │判決日期│97年10月22日      │97年10月22日      │97年12月12日      │
├───┼────┼─────────┼─────────┼─────────┤
│確  定│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確定日期│97年12月8日       │97年12月8日       │98年1月5日        │
└───┴────┴─────────┴─────────┴─────────┘
┌────────┬─────────┬─────────┬─────────┐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二月      │有期徒刑三月      │處有期徒刑七月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9月16日       │97年10月11日      │97年9月21日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
│ 年  度  案  號 │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
│                │2652、2748號      │2652、2748號      │2453號            │
├───┬────┼─────────┼─────────┼─────────┤
│最  後│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事實審├────┼─────────┼─────────┼─────────┤
│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1679、│97年度訴字第1679、│97年度訴字第1605號│
│      │        │1780號            │1780號            │                  │
│      ├────┼─────────┼─────────┼─────────┤
│      │判決日期│97年12月12日      │97年12月12日      │97年12月19日      │
├───┼────┼─────────┼─────────┼─────────┤
│確  定│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確定日期│98年1月5日        │98年1月5日        │98年2月2日        │
└───┴────┴─────────┴─────────┴─────────┘
┌────────┬─────────┬─────────┬─────────┐
│  編        號  │        七        │        八        │        九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七月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9月21日       │97年11月25日      │97年11月17日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
│ 年  度  案  號 │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
│                │2453號            │142號             │2957號            │
├───┬────┼─────────┼─────────┼─────────┤
│最  後│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事實審├────┼─────────┼─────────┼─────────┤
│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1605號│98年度訴字第204號 │98年度簡上字第58號│
│      ├────┼─────────┼─────────┼─────────┤
│      │判決日期│97年12月19日      │98年4月9日        │98年8月17日       │
├───┼────┼─────────┼─────────┼─────────┤
│確  定│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確定日期│98年2月2日        │98年4月9日        │98年9月28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32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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