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7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72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至2部分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
二、又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是本院爰依上述解釋意旨,於定應執行刑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姵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如│ 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 │ 易科罰金,以新 │易科罰金,以新台│ │ │ 台幣壹仟元折算 │ 台幣壹仟元折算 │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一日。 │ 一日。 │。 │ ├────────┼────────┼────────┼────────┤ │ 犯 罪 日 期 │98.04.05 │98年4月初某日 │98.03.17 │ ├────────┼────────┼────────┼────────┤ │ 偵查(自訴)機關 │ 基隆地檢98年度 │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 毒偵字第747號 │偵字第747號 │偵字第853號 │ │ │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最 後│案 號│98年度基簡字第 │98年度基簡字第 │98年度易字第271 │ │ │ │641號 │641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8.05.25 │98.05.25 │98.05.21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98度基簡字第641 │98年度基簡字第 │98年度易字第271 │ │ │ │號 │641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98.06.29 │98.06.29 │98.06.22 │ │ │確定日期│ │ │ │ ├───┴────┼────────┼────────┼────────┤ │ │ 基隆地檢98年度 │ 基隆地檢98年度 │基隆地檢98年度執│ │備 註│ 執字第2210號 │ 執字第2210號 │字第2206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