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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7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陳姵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7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至2部分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

二、又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是本院爰依上述解釋意旨,於定應執行刑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姵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如│ 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 │ 易科罰金,以新 │易科罰金,以新台│
│                │ 台幣壹仟元折算 │ 台幣壹仟元折算 │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一日。         │ 一日。         │。              │
├────────┼────────┼────────┼────────┤
│ 犯  罪  日  期 │98.04.05        │98年4月初某日   │98.03.17        │
├────────┼────────┼────────┼────────┤
│ 偵查(自訴)機關 │ 基隆地檢98年度 │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 毒偵字第747號  │偵字第747號     │偵字第853號     │
│                │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最  後│案    號│98年度基簡字第  │98年度基簡字第  │98年度易字第271 │
│      │        │641號           │641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8.05.25        │98.05.25        │98.05.21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98度基簡字第641 │98年度基簡字第  │98年度易字第271 │
│      │        │號              │641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98.06.29        │98.06.29        │98.06.22        │
│      │確定日期│                │                │                │
├───┴────┼────────┼────────┼────────┤
│                │ 基隆地檢98年度 │ 基隆地檢98年度 │基隆地檢98年度執│
│備            註│ 執字第2210號   │ 執字第2210號   │字第2206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72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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