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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9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王福康鄭培麗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9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培仁律師

      黃英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81 號、第282 號、第664 號、第702 號、第705號、第772號、第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甲○○前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之持有制式槍枝(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同條例第12條第4 項之持有制式子彈、同條例第13條第4 項之持有手槍之主要組成零件及刑法第302 條第1 項妨害自由等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核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98年3 月3 日對被告執行羈押。嗣被告經本院審理後,認確係犯上開各罪名,乃於民國98年4 月22日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 元折算1 日。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所認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重罪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著自98年6 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按對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鄭培麗

法 官 劉桂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鏡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9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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