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114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基簡字第1148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2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另補充:被告施用毒品期間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本院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經觀察、勒戒猶不知戒除,惟犯罪後坦承犯行,且所犯之施用毒品犯行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23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永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毒偵字第1208號
被 告 乙○○ 男 1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12號5樓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3 月26日釋放出所
,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80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詎其仍不思悔改,復於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 年以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5月9日下午
4時許,在基隆市○○區○○路12號5樓住處房間內,以放入
玻璃球吸食器後用火燒烤吸入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12日下午4時許,因係毒品列管
人口,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
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且有航空警察局
被採尿人姓名資料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航
空警察局保安警察替代役「特定人員」列管名冊、刑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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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檢察官 甲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姚 碧 雯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