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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0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0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柏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9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柏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觀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受刑人陳柏勳因犯如附表所列3 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判決書、執行指揮書各2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蔡和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柏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強盜      │    強制性交    │   妨害自由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  98.10.29      │   98.12.27     │   98.12.27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9年度少│基隆地檢99年度少│基隆地檢99年度少│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8號       │偵字第11號      │偵字第11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最  後│案    號│99年度少訴字第5 │99年度少訴字第  │99年度少訴字第  │
│      │        │、6 號          │11號            │1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9.06.07    │    99.09.16    │    99.09.16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99年度少訴字第6 │99年度少訴字第  │99年度少訴字第  │
│      │        │號              │11號            │11號            │
│判  決├────┼────────┼────────┼────────┤
│      │判    決│   99.07.12     │    99.10.18    │    99.10.18    │
│      │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基隆地檢99年度少│基隆地檢99年度少│基隆地檢99年度少│
│備            註│刑執字第8號     │刑執字第12號    │刑執字第12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08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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