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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7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七月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7月25日上午10時30 │98年7月25日中午12時許 │98年8月24日下午4時許  │
│                │分許                  │                      │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3685號    │98年度偵字第3685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722號  │
├───┬────┼───────────┼───────────┼───────────┤
│最  後│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事實審├────┼───────────┼───────────┼───────────┤
│      │案    號│98年度基簡字第1139號  │98年度基簡字第1139號  │98年度訴字第1128號    │
│      ├────┼───────────┼───────────┼───────────┤
│      │判決日期│98年9月30日           │98年9月30日           │98年11月20日          │
├───┼────┼───────────┼───────────┼───────────┤
│確  定│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確定日期│98年11月2日           │98年11月2日           │98年12月21日          │
└───┴────┴───────────┴───────────┴───────────┘
┌────────┬───────────┬───────────┐
│  編        號  │        四            │         五           │
├────────┼───────────┼───────────┤
│  罪        名  │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三月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7月28日下午3時許  │98年10月30日上午8時許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4259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961號  │
├───┬────┼───────────┼───────────┤
│最  後│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事實審├────┼───────────┼───────────┤
│      │案    號│98年度基簡字第1251號  │98年度基簡字第1538號  │
│      ├────┼───────────┼───────────┤
│      │判決日期│98年11月30日          │98年12月9日           │
├───┼────┼───────────┼───────────┤
│確  定│法    院│同上                  │同上                  │
│判  決├────┼───────────┼───────────┤
│      │案    號│同上                  │同上                  │
│      ├────┼───────────┼───────────┤
│      │確定日期│99年1月4日            │99年1月11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8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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