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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2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羅貞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20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明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明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其應執行之刑雖逾6 月,亦有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此觀同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即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犯有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 項、第1 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虹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傷害            │轉讓第三級毒品,│
│                │                │共5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各有期徒刑3 月  │
├────────┼────────┼────────┤
│ 犯  罪  日  期 │98.7.25         │99年1 月間某日至│
│                │                │99.2.6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977號      │字第779號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
│最  後│案    號│99年度易字第26號│99年度基簡字第  │
│事實審│        │                │1179號          │
│      ├────┼────────┼────────┤
│      │判決日期│99.2.26         │99.9.30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
│      │案    號│99年度易字第26號│99年度基簡字第  │
│確  定│        │                │1179號          │
│判  決├────┼────────┼────────┤
│      │判    決│                │                │
│      │確定日期│99.4.6          │99.11.8         │
│      │年.月.日│                │                │
├───┴────┼────────┼────────┤
│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878號       │字第3067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20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