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89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六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賢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三月。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1月29日 │98年10月22日 │98年12月7日 │98年12月7日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 │ 年 度 案 號 │察署98年度撤緩毒偵│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 │ │字第81號 │1843號 │78號 │78號 │ ├───┬────┼─────────┼─────────┼─────────┼─────────┤ │最 後│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事實審├────┼─────────┼─────────┼─────────┼─────────┤ │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257號│98年度基簡字第1462│99年度訴字第80號 │99年度訴字第80號 │ │ │ │ │號(聲請書附表誤載│ │ │ │ │ │ │為99年度基簡字第14│ │ │ │ │ │ │62號) │ │ │ │ ├────┼─────────┼─────────┼─────────┼─────────┤ │ │判決日期│98年12月31日 │98年11月27日 │99年3月16日 │99年3月16日 │ ├───┼────┼─────────┼─────────┼─────────┼─────────┤ │確 定│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確定日期│99年2月6日 │99年2月9日 │99年4月26日 │99年4月2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