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簡字第85號

返還牌照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姚貴美

原告
雙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琪
訴訟代理人
楊葉蒼
被告
吳文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七二—B二號營業小客車車牌貳面、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6月7日與原告簽訂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將其所有西元2005年份、國瑞廠牌、引擎號碼為1AZ0000000號之小客車靠行原告公司,並由原告向監理機關申請車牌號碼072-B2號營業用小客車牌照2面及行車執照1枚交付被告營業使用,並約定被告應遵守政府規章及定期檢驗車輛,被告並除應按月繳納行政管理費外,尚應負擔該車輛使用之各項稅金、保險費、交通違規罰鍰等費用,若被告未按約定期日繳交行政管理費及未定期檢驗,即屬違約,原告即得向被告請求返還牌照及行車執照。詎被告積欠費用新臺幣(下同)27,845元未清償,且未依期檢驗車輛,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牌照2面及行車執照1枚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欠費計算表、停車費補繳通知單、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等件影本為證,並經證人即原告公司業務經理陳聰賢到庭證述屬實(見本院101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靠行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牌照2面及行車執照1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莊惠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85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牌照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