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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小上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王翠芬陳湘琳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小上字第1號

上訴人
阮鼎祥
被上訴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被上訴人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18日本院基隆簡易庭103年度基消小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 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上訴人如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倘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並對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非合法,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876號、70年台上字第2027號、71年台上字第314 號均著有判例可稽。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再者,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不得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為由,指摘原判決為違背法令,蓋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而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僅於必要時得加註理由要領而已,是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不得以「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為由,若上訴人以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指摘原判決為違背法令,其上訴亦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意旨如附件民事消費訴訟上訴狀所載。

三、本院審核上訴人上訴意旨,上訴人雖仍上訴主張其於民國102年10月9日與被上訴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基隆營業所(下稱被上訴人順益汽車),訂購由被上訴人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汽車)設計、製造之車牌號碼000-00自用(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有缺裝螺絲母、出廠時輪胎未經配重、CVT訊號不良致有駕駛方向游隙過大之反應不良、上波倒退或空轉情況、排檔爆充、車鑰匙反應不良、後雨刷作用不良、烤漆污染、容易掉漆,鑽帶方向(燈)鏡、計程車錶尚未裝置妥當、定位不良、乘適性改善、控制器(EPS)更換、軟體升級改修、引擎&A/T電腦組合、控制單位,電子式動力方向盤之索賠項目等瑕疵,及有油耗廣告不實、展示車充當新車、短開發票金額、合約書違失等缺失等情,上訴人已提出相當之證據證明之,原審亦知上訴人所提出之證據,竟仍認上訴人就此尚未盡其舉證責任,顯屬判決理由矛盾或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且原審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另有舉證責任分配、未命被上訴人交付原本及未經調查證據之結果,曉諭當事人為辯論等適用法律錯誤或消極不適用法律之違法,然究其實質均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未依前揭意旨具體說明有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處,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之事實,或該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原審如何違反,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指摘,且小額訴訟上訴程序,不得以判決不備理由指摘原判決,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按小額事件第一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此項規定並為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爰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徐世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小上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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