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108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1081號

原告
林慶華
原告
黃暉中
原告
林和治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被告
吳明賢
被告
吳素卿
被告
吳明宮
被告
吳玥穎
被告
吳美娟
被告
吳蔣秀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庭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3萬1,630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4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60號民事裁定參照)。

三、經查,依據原告109年2月21日具狀更正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86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將附圖所示A、B部分(面積761平方公尺)之土地返還與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面積為761平方公尺,而系爭土地107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3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憑,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核定為63萬1,630元。【計算式761830=631,630】。

四、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31,63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5,940元。

五、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94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右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二、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1081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