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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8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高偉文

抗告人
即原告
阮鼎祥
相對人
即追加被告
徐艦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如經定期間命補繳抗告費而逾期不補繳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26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7月26日裁定(下稱補正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補正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而補正裁定業於110年8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抗告人迄未補繳,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867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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