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他字第12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3 日

原告
陳韋辰
被告
吳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倘原告前因受訴訟救助未預納裁判費,而該訴訟嗣因調解成立而終結,則法院職權確定應繳納之訴訟費用額時,考諸訴訟救助制度立法精神及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3項規範意旨,應職權逕行扣除因調解得請求退還之三分之二裁判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26號意旨參照)。再為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訴訟費用,於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場合,亦應類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遲延利息(同上座談會94年民事類提案第34號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本院110年度救字第3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嗣兩造於民國111年3月23日訴訟程序中調解成立(本院111年度基簡調字第15號),並約定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等情,有相關裁定、調解筆錄正本在卷可稽。

三、次查,本件訴訟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100元;又本件於第一審訴訟程序進行中調解成立,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揆諸上揭之說明,本院於職權確定當事人應向法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時,應逕自扣除原告因調解成立原得請求退還之三分之二裁判費;再本件訴訟程序中,除上揭一審裁判費外,另無其他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事件卷宗查核無訛。綜上,原告於本件訴訟程序中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00元(計算式:2,100元×1/3),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並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他字第12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