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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538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9 日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債務人
林承義

上列債權人與林承義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2月3日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惟依債務人之戶役政查詢資料所示,林承義已於強制執行開始前之103年9月1日死亡,則本件債權人自債務人死亡後始對其聲請強制執行,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強制執行,無從命債權人為補正,依上開規定,本件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5382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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