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 原告
- 甲○○
- 被告
- 基隆市理髮美容工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貳仟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446,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原告於民國95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84,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95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所為訴之減縮,被告未有所爭執,復為本案言詞辯論,依法視為同意原告訴之減縮,準此,原告所為訴之減縮,於法尚無不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方面:
(一)緣原告與被告定有裝修工程合約,約定工程總價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被告並已給付150,000元,原告依約完成相關工程施作,且據被告驗收完成使用,並同意依據被告主張扣除195,800元之工程款,則被告就原契約約定施作工程部分尚有工程款154,200元未給付,另原告又依據被告要求追加施作如附表編號1至9等9項追加工程(各項追加工程名稱及單價如附表所示)合計追加工程款為130,000元,被告亦未給付,上揭二項工程款合計284,200元,而原告屢經催討該款項均遭被告拒付,爰依法提起本訴,併提出工程承包合約書、支票、存證信函(均影本)等為證。
(二)基於前述,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84,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95年7月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固對兩造簽定裝修工程合約,且原約定工程款為500,000元,且僅已支付150,000元,未予爭執,然辯稱原告承作之工程有許多項目未施作,故應扣除195,800元之工程款。
(二)被告對原告主張其施作附表所示之9項追加工程,僅針對附表第2、8項之工程,同意給付原告請求之金額分別為12,000元、7,200元,合計19,200元,其餘追加部分,則辯稱:均屬原裝修工程合約範圍,無須另外付款。
(三)基於前述,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理由:
(一)首查,原告主張被告就原有500,000元工程款部分,經扣除被告已支付之150,000元及被告主張應扣除之195,800元工程款後,被告尚應給付原告154,200元,業據原告提出契約書等物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以原告此部分主張要堪採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54,200元為有理由。
(二)次查,原告主張其施作附表所示各項追加工程,並請求如附表所載金額,茲分別認定如下:
1、附表編號2、8工程部分: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附表編號2、8等2項追加工程款金額合計19,200元,為被告所認諾,因此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19,200元為有理由。
2、附表編號9工程部分:原告主張其於追加工程窗簾盒上有施作油漆,被告固對施作追加工程「窗簾盒」及在其上油漆不否認,然辯稱「窗簾盒」之油漆施作,應包括於裝修工程估價單上之「全室油漆」。惟查,原告所提之裝修工程估價單並無「全室油漆」一項,僅有「全室天花板油漆」,自文義解釋以觀,窗簾盒油漆與全室天花板油漆內容並不相同,尚難遽認「全室天花板油漆」包括窗簾盒油漆。再者,被告既自承窗簾盒施作屬追加工作,則為美化該追加工作所為油漆施作,亦係被告同意追加之工作項目,否則僅有窗簾盒施作,卻不將該些窗簾盒油漆施以色彩,保留窗簾盒原色及工程施作痕跡,上開施作結果實與被告之裝修目的背離,並與木工及油漆施作工程通例有違。準此,原告因被告同意追加施作「窗簾盒」,自亦係同意追加窗簾盒油漆,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該油漆工作報酬3,2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3、附表編號1工程部分:原告主張其施作大門入口捲門鋁門兩側泥作工程,被告固未予否認,但辯稱此項工程屬於原有工程合約中「新作大門RC牆拆除工程」範圍內,原告不得重複請求給付款項。經查,原告原有施工項目確有新作大門RC牆拆除工程,原告拆除後本即有義務在他人裝完門框後以泥作修補牆與門框間之空隙,因此原告此項施作工程係屬原本工程範圍內,不得再請求被告另行給付款項。
4、附表編號3、7工程部分:原告主張其施作儲藏室隔間天花板拆除清運、儲藏室天花板油漆等工程,被告固未予否認,但辯稱此項工程屬於原有工程合約中「全室輕鋼架天花板拆除工程」、「全室天花板刷漆」範圍內,原告不得重複請求給付款項。經查,原有工程合約就「全室輕鋼架天花板拆除工程」、「全室天花板刷漆」工程,均係以50坪估價,而嗣後原告於95年11月21日亦當庭承認系爭工程施作之房屋室內坪數為50坪,因此同意不請求此二部分之工程款。
5、附表編號4、5工程部分:原告主張其施作商標屏風兩側高櫃修改重作4片門片含油漆及商標屏風拆除重作貼木皮油漆等2項工程,被告固未予否認,惟辯稱:此屬於原工程合約範圍,原告第1次施作完成,令被告不滿意,當然應該重作,不能就重作部分再請求款項。經查,兩造所簽定之契約應屬民法所規定之承攬契約,而承攬契約之性質,原告之給付義務,乃提出符合契約本旨之工作物,是以原告應有義務提出符合被告需求之工作物,否則要難認其已依據契約履行,而原告既承認此2項工程均屬原本合約項目範圍內,因被告不滿意,方重新施作,是以其第1次施工不能認已依據原契約履行完畢,其重新施作仍屬履行原本契約之行為,故其重複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工程款,為無理由,不能准許。
6、附表編號6工程部分:原告主張其施作儲藏室封壁板工程,被告固未予否認,惟辯稱:此應屬原合約假設工程範圍內,因此原告不得再請求給付此部分款項。經查,依據原工程合約之施工項目中原告施工項目中有儲藏室隔間修補之項目,因此足認被告主張舊儲藏室封壁板屬原告依據原有契約之工作項目內要屬可採,原告主張被告應該再給付儲藏室封壁板款項要無理由。
7、綜上,被告因同意原告追加施作「大門入口柱旁高櫃含玻璃層板及玻璃門片」、「窗簾盒」及「窗簾盒油漆」3項工作,自得因該些工作已完成,向被告請求報酬22,400元(計算式:12000+7200+3200=22400);其餘部分,因非屬追加工作,而係裝修工程估價單上所應施作項目,被告自無額外給付報酬之責。
(三)綜上所述,原告因完成裝修工程合約部分工作,得向被告請求報酬154,200元;又原告亦完成3項追加工作,得請求報酬22,400元,是被告應給付原告之報酬,計176,600元(計算式:154200+22400=176600)。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76,6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5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4,850元,本院依據兩造勝負之比例酌定,其中2,00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修丕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 │編號│工程名稱 │數量 │單位 │價格(元) │ ├──┼─────────────┼───┼───┼───────┤ │1 │大門入口鐵捲門鋁門兩側泥作│1 │式 │15,000 │ │ │ │ │ │ │ ├──┼─────────────┼───┼───┼───────┤ │2 │大門入口柱旁高櫃含玻璃層 │1 │式 │12,000 │ │ │板及玻璃門片 │ │ │ │ ├──┼─────────────┼───┼───┼───────┤ │3 │儲藏室隔間天花板拆除清運 │1 │式 │18,000 │ │ │ │ │ │ │ ├──┼─────────────┼───┼───┼───────┤ │4 │屏風兩側高櫃修改重作4片 │1 │式 │25,000 │ │ │門片含油漆 │ │ │ │ ├──┼─────────────┼───┼───┼───────┤ │5 │商標屏風拆除重作貼木皮油漆│1 │式 │28,000 │ │ │ │ │ │ │ ├──┼─────────────┼───┼───┼───────┤ │6 │儲藏室封壁板 │30尺 │每尺 │18,000 │ │ │ │ │600 │ │ ├──┼─────────────┼───┼───┼───────┤ │7 │儲藏室天花板油漆 │6坪 │每坪 │3,600 │ │ │ │ │600 │ │ ├──┼─────────────┼───┼───┼───────┤ │8 │窗簾盒 │40尺 │每尺 │7,200 │ │ │ │ │180 │ │ ├──┼─────────────┼───┼───┼───────┤ │9 │上項油漆 │40尺 │每尺 │3,200 │ │ │ │ │80 │ │ └──┴─────────────┴───┴───┴───────┘